【普法·微釋法】因工作與領導互毆受傷,,算工傷嗎?
在日常工作中
同事之間因為工作原因
有時會發(fā)生爭執(zhí),甚至大打出手
這種情況下受傷,,算工傷嗎?
彭某是重慶某物流公司的跟船水手,,2023年3月21日,,船舶臨時停靠在碼頭,,當天23時,,彭某與船長交接過后,便在駕駛室值守夜班,。大約20分鐘后,,船上的工作手機鈴響,彭某便持工作手機來到距駕駛室?guī)撞街b的船長休息室門口,,敲響了船長的門,。船長開門后,指責彭某敲門聲太大影響他休息,,兩人由此發(fā)生了口角,。遞過工作手機后,彭某回到駕駛室,,誰料船長緊隨其后跟了過來,,兩人又在駕駛室門口就敲門聲音的問題繼續(xù)爭執(zhí),情緒激動之下船長揮拳打向彭某,,彭某也不甘示弱,,在駕駛室與船長扭打在一起,。互毆持續(xù)了3分多鐘,,彭某被打成輕微傷,。后經公安機關調解,船長向彭某進行了賠償,。隨后,,彭某向重慶市長壽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對其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彭某不服,,向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長壽法院接到這起案件后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案情十分典型
因工作原因與同事打架斗毆被打傷
究竟屬于工傷還是民事侵權,?

“船上的工作電話只有船長和大副有權接聽,,雖然船長已經交班休息,但按規(guī)定我必須將電話交給他接,,不能私自接聽,,所以我才去敲船長休息室的門,他就是覺得我敲門聲太大了才跟我吵起來的,,而且平時我跟船長沒有什么私交和恩怨,,只是工作關系,我覺得我是工傷,�,!�
“彭某去敲門把工作手機給船長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但是他把手機遞給船長后工作職責就已履行完畢,,彭某受傷是因為他與船長互毆,,是船長的故意傷害導致的,不屬于工作原因,。另外經長壽人社局調查,,彭某和船長在此前一個月因工作分歧發(fā)生過不和,經公司調停兩人才繼續(xù)共事,,不能排除他們是因私人恩怨斗毆的可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彭某受到暴力傷害
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
合議庭透過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范的解讀與類似案例的解析,,認為彭某確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并梳理明確了本案工傷認定問題的關鍵要素:
履行工作職責與受傷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shù)囊蚬P系是認定暴力傷害工傷的核心因素,。相當?shù)囊蚬P系則要求職工的受傷結果不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且是由工作原因“導致”。彭某和船長的兩次爭執(zhí)內容圍繞的都是彭某的敲門聲音大小問題,,也即履行工作職責的方式問題,,進而由爭執(zhí)演變?yōu)榛�,,且這一過程具有明顯的連貫性,,因此可認定,是彭某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導致了暴力傷害事件的發(fā)生,。彭某和船長事前發(fā)生的不和也是因工作分歧引起,,且二人經公司調停已經和解,不能因此否認彭某在本案中受傷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事實,。
暴力傷害工傷不要求“純潔受害人”
工傷保險立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受傷職工得以及時救助為根本宗旨,《工傷保險條例》對暴力傷害工傷的規(guī)定并未要求受傷職工在暴力傷害事件中沒有過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中通勤事故工傷僅要求職工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以及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作為工傷認定排除事由的規(guī)定,,可推知暴力傷害工傷并不要求職工對傷害后果沒有任何過錯,只要不負主要責任則不能成為阻卻工傷認定的事由,。本案中,,即便彭某對傷害事件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但結合視頻監(jiān)控錄像,、公安機關調查的情況以及其他證據(jù),,可確定彭某對該事件雖有一定過錯,但不屬于主要責任,。因此,,彭某依法應當被認定工傷。
合議庭當庭給出彭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明確意見,。長壽人社局當庭決定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重作認定工傷的決定,用人單位亦予以認同,,彭某當即申請撤回起訴,,合議庭隨即宣布準予撤訴。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