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堅決扳回
我代理的一個案件,,是承攬合同糾紛(2024)蘇0583民初18706號,。原告為被告制作電控柜,包括制作及現(xiàn)場調(diào)試,。完工后,,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原告遂訴至昆山法院,。起訴以后,,被告以合同履行地在其當?shù)貫橛桑岢龉茌牣愖h,。接到其申請以后,,我出函對其進行反駁,認為合同主要履行地在原告處,,糾紛焦點是貨款而不是產(chǎn)品質(zhì)量,,因此原告地法院有管轄權(quán)。法院采納了我的意見,,駁回被告的異議,,成功避免了原告舟車勞頓來回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