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預付式消費退費,按原價還是優(yōu)惠價?新規(guī)明確

“充XX送XX”
“充卡辦會員享消費折扣”

近年來,,包含此類優(yōu)惠的
預付式消費模式備受青睞
但是,,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
消費者要求返還預付款
到底是按原價還是優(yōu)惠價來結算退費呢,?
2022年4月17日,,張某(乙方)與某健康管理公司(甲方)簽訂《顧客產品購買協(xié)議》,,張某購買足腿經絡一套,,金額為580元,并在該店內以會員價接受相關服務,,次數(shù)為12次,。
時至2024年5月18日,雙方又簽訂18份《顧客產品購買協(xié)議》,,張某陸續(xù)購**下焦,、十四經絡、腰腹,、肝*同*,、局部淋巴、補陽大師等項目產品,,總價50余萬元,。某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會員價向張某提供相關服務,并通過《顧客(服務消耗)檔案》記載各項服務內容和次數(shù),,由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和張某簽字確認,。
2022年至2024年期間,某健康管理公司贈送張某各項服務十余次,,均在《顧客(服務消耗)檔案》有記載,。2024年8月,張某不再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務,,并提出按照會員價計算已消費服務項目,,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剩余款項。
某健康管理公司則主張與張某之間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為張某提供的服務屬于附隨義務,,不應退還張某款項。如張某要求解除合同,,應按照項目原價計算張某已消費服務項目。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張某訴至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購**下焦、十四經絡,、腰腹,、肝*同*、局部淋巴,、補陽大師等項目產品,,目的在于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務,故雙方為服務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由于張某明確表示并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雙方服務合同關系應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張某根據預付總額對分次服務費用享有優(yōu)惠即會員價,因某健康管理公司給予優(yōu)惠價格的目的在于全額消費所有項目,,故張某在只接受了部分服務的情形下即放棄履約,,其對已接受的服務項目不能享受優(yōu)惠,應按照單次非會員價計算消費服務項目,�,?鄢严M項目費用后,某健康管理公司應退還張某193986元,。另外,,張某購買的上述項目中,個別項目按照非會員價計算已消費部分超出張某充值金額的,,因該項目的購買價格已經雙方確認,,故張某不應再向某健康管理公司補交差價。
該院綜合考慮贈送項目的價值,、合同標的金額,、雙方履約情況、退款原因等因素,,認定張某對于某健康管理公司贈送項目價值應予返還,,經核算返還金額為48068元,。另外,張某因個人原因違約解除合同,,雙方在《顧客基本信息》溫馨提示部分對違約金標準進行了約定,,故法院酌定張某支付某健康管理公司違約金6000元。相互折抵后,,某健康管理公司應退還張某服務費139918元,。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張某服務費139918元,,并駁回了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合同解除后預付款的返還規(guī)則,,即區(qū)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yōu)惠比例,按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消費者主張打折前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打折前價格交易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小編提醒
廣大消費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在進行預付式消費前,,要謹慎選擇商家
消費中注重關鍵證據留存
發(fā)現(xiàn)違約及時維權止損,!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