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被撞后異地修車11天,,能否主張“停工損失費”?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
轎車嚴重受損,,被運往異地維修
車主11天“停工損失”
該由肇事方來承擔嗎,?


2024年3月,侯鵬(化名)駕駛的貨車與林杰(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在等候信號燈時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鵬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侯鵬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
侯鵬交由保險公司進行后續(xù)賠付處理后,便沒有再跟進事故的后續(xù)情況,。時隔多月,,侯鵬以及保險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原來,,事故發(fā)生后,,林杰自行將車輛運往外地進行維修。由于修車時間達11天,,導致其無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將侯鵬及保險公司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付維修期間產生的“停工損失”,,即誤工費,、交通損失費共計6270元。
保險公司辯稱,,侯鵬所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特種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僅對合同約定賠償范圍內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對林杰要求賠償“停工損失”的訴請,,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由侯鵬自行承擔“停工損失”,。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林杰主張的誤工費,、交通損失費等
是否有法律依據(jù)?是否應得到支持,?
關于林杰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主張,,依據(jù)相關法律條文可知,誤工費賠償?shù)氖?/span>受害者在受傷期間因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若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則一般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損害,,因此,,林杰主張“停工損失”并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但林杰將受損車輛送往外地維修確需消耗一定過路費及燃油費,,這屬于維修車輛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車輛維修期間也會產生一定的通常替代*的*通工具費用,。法院結合林杰車輛維修時間及當?shù)亟煌▋r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維修車輛產生的過路費、燃油費及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通常替代*的*通工具費用合計831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對于車輛如何施救和維修,,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施救和維修要就近處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異地維修產生的額外費用能否予以賠償,,關鍵在于當事人選擇在異地維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車輛因交通事故發(fā)生損害后,,首選當?shù)鼐S修,,如當?shù)夭荒芫S修或受維修技術限制可就近選擇異地維修;又如當事人在外地發(fā)生事故,,為避免后期產生額外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綜合考慮回當事人住所地維修更具合理性的情況下,,也可選擇異地維修。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