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裝修合同條款
花橋有的裝修公司“合同造價”下列的條款有一條為“造價中如有非故意遺漏的項目需經(jīng)客戶簽字認可,,進行增項”,。從字面理解,非故意的行為是無意識、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行為,。相反,,故意的行為就是有意識,、有需要和有目的的行為,。再進一步推理,是不是裝修公司故意遺漏的項目無需經(jīng)客戶簽字認可就可以進行增項呢,?大部分消費者可能稀里糊涂地在此簽字畫押了,,但是有沒有可能就此給裝修公司的種種增項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依據(jù)呢?我關(guān)于外帶預(yù)算書的議論,,得到了“留言”朋友的善意解釋,。但愿這個條款也有一個善意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