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高考結束打暑期工,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高考結束后
有的同學為了鍛煉自己,,選擇打暑期工
但因剛剛踏出校門,缺乏足夠的安全意識
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被告楊某系2023年剛參加完普通高考的畢業(yè)生,,臨時受雇于被告某公司打暑期工,,為該公司散發(fā)傳單。2023年6月17日,,楊某在工作結束后,,駕駛二輪電動車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刮撞到行人程某,,造成楊某,、程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地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程某受傷后于次日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23天,,花費醫(yī)療費用共計1.2萬余元。后經司法鑒定,,程某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90天(一人)、營養(yǎng)期90天,,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程某花費鑒定費用1587元。事故發(fā)生后,,楊某為程某墊付醫(yī)療費7943.22元,。對于程某遭受的其余損失,雙方未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程某遂訴至法院,。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原告程某對其遭受的合法損失,,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被告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未投保任何保險,,且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事發(fā)時,,楊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請的暑期工,,在為公司散發(fā)傳單后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雖非由公司配發(fā),,但楊某考慮到散發(fā)傳單的目的地與公司之間距離較遠,,而選擇騎行自己的電動車出行,本身并非惡意,且公司無證據證明當時已向楊某作出了禁止駕車出行的指示,,故被告楊某為公司散發(fā)完傳單后駕車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時的行為仍屬于執(zhí)行工作任務范疇,。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楊某駕車造成程某的損失應由作為用人單位的被告公司承擔,。
經核實,,原告程某各項損失合計4萬余元。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程某上述損失共計4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選擇打暑假工的同學們
在工作中應當提高安全意識
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
作為用人單位
對于學生暑期工要加強安全教育
防范事故發(fā)生,!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