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官值得點贊,。
宋先生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和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即便去世前立遺囑也不能光顧權利不顧義務,所以應從其財產中拿出一部分和其兄弟姐妹共同為老人養(yǎng)老送終或者由其配偶或者子女代替他完成,。
法官根據(jù)實際情況這樣處理事最妥當?shù)摹?
男子離世房產留給妻兒未分9旬母親,,法院:不行
據(jù)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江蘇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2000年5月,,宋先生與徐女士登記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宋先生身患重病自感時日無多,,遂立自書遺囑一份,,其中載明:財產分兩部分,與徐女士共有的房產,,歸徐女士一人所有,;拆遷分到的另一處房產歸其與前妻所生兒子小宋所有。2024年1月,,宋先生因病離世,。2024年4月,徐女士將宋先生90歲的母親于老太以及小宋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完成其所繼承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經了解,于老太育有兩子,,老年喪偶后與長子宋先生關系不佳,,多年來分開居住,;次子婚后與配偶同住,,負責承擔于老太醫(yī)療費用,兩個女兒生活條件均較拮據(jù),。于老太每月有農保退休金800元,,需要支付養(yǎng)老中心的生活費用,難以完全保障老年生活。承辦法官與徐女士溝通協(xié)商,,告知其于老太目前的生活困境,,釋明應當給予老人必要的生活保障。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案涉房屋中宋先生的份額由徐女士繼承;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于老太經濟補償5萬元用于其養(yǎng)老,。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