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舉報同學帶平板電腦被打成輕傷二級,,法院:三方都有責任
學校禁止學生攜帶電子設備
并鼓勵學生舉報
一學生舉報后被舉報對象打成輕傷二級
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院怎么判,?
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并鼓勵學生舉報,。原告宋某在發(fā)現(xiàn)被告同班同學周某上課玩手機后,趁周某不在時,,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
周某回到教室后,,發(fā)現(xiàn)自己的平板電腦不在書包里,。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后,周某將宋某頭,、手等部位打傷,。事發(fā)后,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yī)院治療,。
經鑒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因周某在案發(fā)時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周某的監(jiān)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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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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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雖系為了遵守學校規(guī)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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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事發(fā)后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yī)治療并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fā)現(xiàn)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fā)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遂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學校鼓勵舉報同學,,為何法院不支持?
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guī),,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jiān)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huán)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fā)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fā)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guī)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
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jiān)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
對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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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