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橋有的裝修公司“合同造價”下列的條款有一條為“造價中如有非故意遺漏的項目需經(jīng)客戶簽字認可,,進行增項”。從字面理解,,非故意的行為是無意識,、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行為。相反,,故意的行為就是有意識,、有需要和有目的的行為。再進一步推理,,是不是裝修公司故意遺漏的項目無需經(jīng)客戶簽字認可就可以進行增項呢,?大部分消費者可能稀里糊涂地在此簽字畫押了,但是有沒有可能就此給裝修公司的種種增項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依據(jù)呢,?
我關于外帶預算書的議論,,得到了“留言”朋友的善意解釋。但愿這個條款也有一個善意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