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坡會車的讓車原則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當上坡車輛和下坡車輛都位于坡道最兩端時,,上坡的一方先行。這是因為車輛在上坡時容易發(fā)生熄火,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如果下坡車先走,,坡道行駛速度較快,,容易造成行車危險,。如果上坡車先走,即便發(fā)生交通事故,,問題也就比較輕,。
當雙方車輛都處于坡道中間位置時,如果上坡車停車讓下坡車,,對于手動擋車型來說,,車輛非常容易熄火,容易從坡上溜車引發(fā)交通事故,。因為上坡車由于要克服坡道帶來的阻力,,必須加大油門,使發(fā)動機發(fā)出更大的動能和牽引力,,完成爬坡。如果下坡車讓上坡車,,就會簡單很多,,因為下坡車輛中途可以剎車可以輕松下坡。
綜上所述,,上下坡會車時,,上坡的一方先行,但如果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