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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02-22
, 來自:江蘇省0==
“偶然間”看到他人的聊天記錄
發(fā)現(xiàn)一些對自己“不友好”的言論
遂錄屏下來當作訴訟證據(jù)
近日,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結(jié)一起
因在微信群中侮辱誹謗
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原告小林(化名)為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小劉(化名)等三被告原為該公司員工,。小林表示,自2021年以來,,小劉三人一直通過某微信群,,頻繁、不間斷,、長期發(fā)布大量極具侮辱性的言辭,,惡意對其進行誹謗、污蔑,、謾罵,。
小林還訴稱,三被告后來還公然在員工工作群中發(fā)布和傳播上述侮辱性言辭,,故意貶低和丑化其人格,,導致公司員工對原告產(chǎn)生負面認識,使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精神極度痛苦,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律師費3.5萬元。
小劉等三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為離線狀態(tài)下微信界面的錄屏,,是原告未經(jīng)允許私自在公司電腦上查看離線狀態(tài)下被告的私人微信聊天記錄取得的,侵犯被告的隱私權,,證據(jù)不具備合法性,。
小劉等三被告還表示,原告所列舉的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三被告所創(chuàng)建的私人吐槽群,,并未公然對原告進行辱罵,只是私下調(diào)侃,,聊天內(nèi)容多為對公司制度,、管理方式的吐槽,以及群內(nèi)成員生活相關話題,。群成員一共5人,,除三被告以外,還有兩名是被邀請進群的私交較好的同事,,并沒有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進行公開傳播,,并未產(chǎn)生原告所主張的負面影響。
偷錄他人微信聊天記錄形成的訴訟證據(jù)
法院能采納嗎,?
訴訟取證維權和被取證人的
隱私權發(fā)生沖突時,,應如何平衡?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小林與小劉等三被告原為上下級同事關系,,被告小劉的電腦原為公司配備的辦公電腦。2021年5月某日,,公司與被告小劉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小林通過微信向被告小劉發(fā)送通知,隨后收回放置于小劉工作桌面上的電腦,。被告小劉由于無法進入公司,,只得通過遠程操作退出電腦微信。
法院還查明,,小林收回小劉的電腦時,,電腦未關機,遂通過脫機狀態(tài)翻看了小劉的微信歷史聊天記錄,發(fā)現(xiàn)小劉及其他兩名被告建有一微信群,,在2021年2月2日至22日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于是,小林通過小劉電腦自帶的錄屏功能,,對小劉等人在2021年2月期間的聊天記錄進行取證,。
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理后認為,辦公電腦雖應用于工作,,但微信作為常用的即時通信軟件,,其中的聊天記錄不必然全部為工作內(nèi)容,還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被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聊天記錄,,即私密信息,。被告小劉在原告小林取證之時已通過手機退出微信,這意味著小劉明確表達其不愿他人知曉微信聊天記錄的意愿,。原告小林取證的過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存在隱私信息的情況下,,未經(jīng)允許翻看被告小劉個人微信賬戶中聊天記錄的行為,,構(gòu)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法院認為,,雖獲悉涉案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明侵權言論存在的前提性條件,,但是,從原告小林的取證過程看,,其并非明確出于取證目的,、情勢所迫而實施上述行為,也并非偶然獲悉涉案微信聊天內(nèi)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情況下,,通過翻看他人微信聊天記錄從而獲悉涉案內(nèi)容,屬于侵權在先而取證在后,。
本案既涉及原告名譽權又關乎被告隱私權,,如何平衡二者權益?法院認為,,“兩益相權取其重”,,原告小林為維護自身權益進行取證時需符合“比例原則”。從利益衡量的情況看,,原告小林欲通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聊天時可能侵害其名譽權的責任,此種方式超過原告維權之必要,,若不排除該證據(jù),,無異于承認和鼓勵此種故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維護。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小林提供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其未盡到所主張事實相應的舉證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民事訴訟非法證據(jù)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此條文規(guī)定了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的三種情形,,其中“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條件,,需達到嚴重的程度,體現(xiàn)利益衡量的因素,,包括對取得證據(jù)方法的違法性所損害的利益與訴訟所保護的利益進行衡量,。
如何判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達到“嚴重”程度,需結(jié)合個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一方面,,需考察違法取證所損害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考察訴訟取證所救濟的利益,,以及圍繞取證的主觀意圖、具體手段,、采取違法手段取證的必要性程度,、是否存在替代緩和取證手段等因素綜合進行評判。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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