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肉鋪老板好心幫飯店老板絞肉后手指被絞傷引起的糾紛,。
趙先生在農(nóng)貿(mào)市場經(jīng)營著一家生鮮豬肉鋪。2022年10月20日下午,,趙先生剛收拾好攤鋪準備回家,,他的老主顧——經(jīng)營飯店的范先生攔下了他,請他把300多斤凍肉幫忙絞碎,。
趙先生雖已經(jīng)收攤,,但想著兩人之間以后還經(jīng)常有生意往來,便將凍肉帶到鄰居的鋪位上,,借鄰居的絞肉機開始幫忙絞肉,。但是,絞肉過程中趙先生的右手手指突然被絞入機器,,受傷十分嚴重,。
趙先生被緊急送入醫(yī)院治療,后經(jīng)多次手術,,還是有三根手指沒保住,,右手功能部分喪失,,經(jīng)鑒定被評為八級殘疾,。
花了幾十萬的治療費,趙先生認為范先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兩人始終協(xié)商未果,。于是趙先生以范先生、范先生經(jīng)營的某閣飯店及其共同經(jīng)營者黃女士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5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
● 趙先生表示,,范先生拿過來絞的肉是在其他地方購買的,,用于飯店經(jīng)營,自己無償幫忙絞肉發(fā)生意外,屬于義務幫工范疇,,范先生,、黃女士和某閣飯店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 范先生則表示:請趙先生幫忙絞碎的300多斤凍肉正是三個月前從趙先生處花幾千元購買的,,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趙先生絞肉是附隨義務,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昆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范某稱案涉豬肉系三個月前從趙某處購買,絞肉系買賣關系的附隨義務,,但其提供轉(zhuǎn)賬記錄金額與豬肉數(shù)額無法對應,,即便買賣對應關系成立,時隔三個月要求賣方將凍肉絞碎也不屬于買賣行為的附隨義務,。趙某為范某絞肉未收取任何費用,,行為模式符合無償提供勞務,加之案涉豬肉系用作飯店經(jīng)營使用,,應認定趙某與被告某閣飯店之間構(gòu)成義務幫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某在絞肉過程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是導致其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70%責任,;范某要求絞碎的豬肉系凍肉,,難度較大,數(shù)量較多,,范某在絞肉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提示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承擔30%次要責任,。
經(jīng)認定,,趙某損失共計65萬余元,法院判決某閣飯店賠償趙某19萬余元,,范某,、黃女士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某閣飯店及范某,、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