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0年10月,,高某和劉某合資購買了一輛滬C牌小客車,,因為車籍材料不全,兩人將車輛停放于虹橋停車場,,沒想到車籍材料一拖再拖,,直到2021年1月才辦理完成,高某和劉某到停車場,,發(fā)現(xiàn)停車費合計11690元,,為逃繳高額停車費,二人商議,,先一起開另一輛白色商務車至虹橋機場停車場,。再由高某駕駛滬C牌小客車,緊跟劉某駕駛的白色商務車,,一前一后行駛至停車場出口收費道閘口,。劉某的車在前,先行由閘機收費工作人員開啟欄桿放行,,趁過卡欄桿尚未放下之際,,高某猛踩滬C小客車油門快速闖過閘機,揚長而去,。停車場隨即報警,,警方迅速鎖定了嫌疑人,隨后在警方的警告下兩人自首,。2021年4月,,上海市長寧區(qū)法院認定,高某和劉某逃避停車費用共計人民幣11690元,,構(gòu)成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支付所有停車費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二: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王某駕駛外牌小客車,在浦東國際機場2號航站樓停車庫繳費處,,利用緊跟前車趁收費桿未落下快速通過收費口的方式逃繳停車費共計500余次,,合計逃繳停車費1萬余元。被浦東機場停車場管理處發(fā)現(xiàn)后,,遂報警,,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最終是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支付所有逃繳停車費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