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案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jīng)當?shù)鼗榻闄C構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系,,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款及兩枚戒指退至婚介機構,,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男方拒不領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關于返還婚約財物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法院為做到案結事了,通知保管方將彩禮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