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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03-06
, 來自:江蘇省0==
駕駛員將車輛臨時停放后下車
后發(fā)生溜車被撞傷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近日
桂林市雁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1月13日,,原告舒某駕駛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桂林市人民醫(yī)院后門,在車輛未熄火狀態(tài)下,,舒某下車欲打開人民醫(yī)院后門時,,貨車突然后溜,造成舒某受傷及人民醫(yī)院后門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舒某被送入桂林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傷情經(jīng)鑒定屬于兩處十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
國藥桂林公司為肇事輕型箱式貨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舒某起訴要求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辯稱,原告舒某系本車駕駛員,,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舒某下車后,,單從空間位置看,其已經(jīng)完成了從車上到車下的物理空間轉換,,但從實質來看,,舒某系臨時停車排除路障,在主觀上并沒有結束此次駕駛過程之意,。從客觀上講,,舒某亦未結束對被保險車輛的控制,至多是表明駕駛行為的臨時中斷而非結束,,車輛雖無人在操縱,,但舒某下車后排除路障的行為,仍是為履行駕駛員職責,,其身份仍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并不發(fā)生身份轉化而成為“第三者”。
因此,,原告舒某因自身的過錯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舒某不能轉化為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賠償?shù)摹暗谌摺?/span>,。
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
本案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舒某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主體,。故舒某請求由平安財險廣西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舒某不服提出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可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須以作為責任保險事故基礎的侵權法律關系成立為前提,,若侵權關系不成立,,則自然責任保險不成立。第三人的界定也以被保險人是否對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標準,。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舒某系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未熄火下車,去開人民醫(yī)院后門,,車輛后溜,,致其自身被撞受傷,。交警部門已認定舒某因自身過錯導致本次事故,,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舒某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舒某不能轉化為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shù)摹暗谌摺保?/span>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不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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