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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05-06
, 來自:江蘇省0==
此前,,李某入職昆山一家模具公司,,從事噴砂、保護等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若李某離職,1年內(nèi)將受到競業(yè)限制,。之后李某離職并入職一家科技公司,,模具公司得知后要求李某履行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遭到李某拒絕,,模具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43萬余元,勞動仲裁不予支持后模具公司又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李某從事的工作不需要具備技工職業(yè)證書,,且收入水平處于當(dāng)?shù)赝患夹g(shù)工種平均工資水平,,因此判斷李某為普通技術(shù)員而非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shù)人員,。最終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所簽訂的競業(yè)限制條款無效,駁回原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荔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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