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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03-14
, 來自:江蘇省0==
微信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在一些案件中
微信語音,、聊天記錄甚至一些“表情包”
都頻繁作為證據出現
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證據?
什么樣的聊天記錄更易被采信,?
一起來看幾個案例
程小和鄭琦為多年的微信好友,,兩人曾有業(yè)務往來,。2019年,,雙方再次建立業(yè)務合作關系,。(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根據要求,,程小與A公司業(yè)務往來均通過與鄭琦及其公司員工的微信進行,,雙方未簽訂合同。A公司對制作加工配件的相關圖紙及要求,,均通過微信發(fā)送給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對方圖紙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該公司沒有支付加工費,,欠其8萬余元,,與對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來的聊天記錄,,里面有詳細的交易過程,但雙方的聊天記錄有很大出入,。經過比對,,原告程小為了隱匿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故意對關鍵聊天記錄進行刪除,,且多處語音未轉文字。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曾多次向原告發(fā)送“不做了”“訂單取消吧”等否定爭議業(yè)務的話語,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確表示“訂單取消”的情況下繼續(xù)生產,。
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向被告主張加工配件款8萬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在提交材料時,要保證所提交聊天記錄的真實完整,,對和案件有關的聊天記錄,應當盡可能真實還原,、完整提交,,切忌對聊天記錄自行刪減,莫要對語音內容不予轉換,,刻意回避不利內容不可取。
賈剛作為個體經營者,,與鄭峰、鄭振有長達10多年的合作關系,,雙方從未簽訂過書面合同,,自從有了微信,為了方便,,雙方的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完成。賈剛根據聊天記錄中鄭峰,、鄭振的要求備貨、發(fā)貨,,但每筆業(yè)務并非錢貨兩清,,時有拖欠。
由于長期拖欠貨款,,索要無果,,賈剛將鄭峰和鄭振以及兩人成立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108萬元,,并提交欠條及自2016年至2022年間與被告各方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詳細列舉自2016年以來各階段總欠款金額數目,、計算方式,,完整記載各時間點雙方對賬過程及結果,,并佐以多份轉賬憑證證實,。
該案件中,,原、被告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對固定,,雙方通過微信或電話方式聯系業(yè)務,通過微信方式對賬,。雙方之間建立的買賣合同關系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被告對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無異議,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足以反映雙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欠條的形成過程及欠條的還款過程,。原告對其主張的數額,,有微信聊天記錄及相應的轉款記錄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此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作時間較長,,交易模式固定,基于這類長期、穩(wěn)固的關系,當事人經常有多筆收支涉及多個業(yè)務,,雙方所涉及貨款,、欠款持續(xù)變動。針對這一特點,,雙方當事人線上溝通要注意邏輯連貫,,時間上不宜跨度太長,要定期定時尋求交流,。尤其在核對賬目時要多說幾句,,語句通順并取得對方確切答復。
李強因手頭不寬裕,,曾向秦風多次借款,,但也償還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對借款過程中,秦風通過微信發(fā)給李強一份借款明細,,由于李強當時在忙,,就隨便回了一個“OK”手勢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后李強通過通話方式與秦風核對借款明細,,并明確指出明細中包含了自己已償還的部分。
庭審過程中,,秦風將該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并表示李強發(fā)出“OK”手勢的表情,就是認可自己發(fā)給他的借款明細,,應按照這份明細償還借款,。但李強認為,“OK”手勢的表情并不是認可該微信內容,,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李強提供了核對借款時的電話錄音記錄,因此秦風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大多數案件中網絡表情通常只是作為輔助證據出現,,并不能起決定作用,。訴訟過程中,要盡可能豐富證據材料,,利用各種交易單據,、轉賬憑證與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相互印證,,各種證據材料相互支撐,,形成系統(tǒng)完善的證據鏈。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確表示的要盡量不用表情或者語音,。因為語音有時會夾雜口音或俗語,在判定上可能會引起歧義,。很多微信證據中出現“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聯系上下文的關系,,才能判定這些表情是否為肯定的意思,。
訴訟無小事,利益關己身
提供有效證據,,權益才能得到維護,!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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