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fā)指導案例,,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標準
最近,,最高檢發(fā)布的一份指導性案例火了,。
01
一個熱知識
這份指導性案例是《王春雨,、楊玉忠受賄案》,。
很多人看到這個標題,,第一反應是:
“王春雨,、楊玉忠是誰,?他們做了什么,?”
其實,這個案子的核心并不復雜,。
核心在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根據最高檢的指導性案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四個基本方面。
那么問題就來了,。
如何認定這4個要件呢,?
舉個例子。
北京和J省對補繳社保政策理解不同,,導致20余人在J省補繳社保后無法在北京接續(xù),。
于是,,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這20余人補繳社保,,并收取代理費。
那么,,王,、楊二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這就涉及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認定。
首先,,看主體要件,。
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他人補繳社保,,屬于營利活動,因此二人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
其次,,看客體要件。
王,、楊二人明知他人補繳社保是為了獲得利益,,仍然提供幫助,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秩序,。
再次,,看主觀要件。
王,、楊二人明知他人補繳社保違法,,但仍然選擇提供幫助,說明二人具有受賄的故意,。
最后,,看客觀要件。
王,、楊二人通過提供幫助,,直接實現了他人獲取利益的結果,滿足了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因此,,王、楊二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
刑法因果關系是客觀的,,判斷應堅持客觀說立場。犯罪成立的判斷應體現層次性,,先客觀不法,,后主觀責任。有些犯罪的因果關系表現為特定的發(fā)展過程,,結果與行為之間必須具備直接性要件,。
02
一個重要提醒
最高檢發(fā)布的這份指導性案例,還有一個重要提醒:
不能只看表面現象,。
什么意思,?
還是以上面的案例為例。
從表面看,,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他人補繳社保,,并收取代理費,,這似乎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我們不能忽略背后的一些細節(jié),。
比如,王,、楊二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又比如,王,、楊二人是否明知他人補繳社保違法?
如果忽略了這些細節(jié),,可能會導致誤判,。
所以,我們在認定犯罪時,,不能只看表面現象,,還要深入挖掘背后的本質。
否則,,我們可能會陷入“客觀歸罪”的誤區(qū),。
這也是最高檢發(fā)布這份指導性案例的一個重要目的:
提醒我們在認定犯罪時,既要注重客觀事實,,也要兼顧主觀惡性,。
03
一個深刻啟示
這份指導性案例還有一個深刻的啟示:
法律是活的。
什么意思?
還是以上面的案例為例,。
北京和J省對補繳社保政策理解不同,,導致20余人在J省補繳社保后無法在北京接續(xù)。
于是,,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這20余人補繳社保,,并收取代理費,。
如果按照過去的標準,王,、楊二人的行為似乎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各地對政策的理解和執(zhí)行可能存在差異,。
這種差異可能導致行為的定性發(fā)生變化。
所以,,我們在適用法律時,,不能機械地套用條文,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靈活運用,。
這樣,,才能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這也是我們學習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法律是活的,我們要結合實際情況去運用,。
04
一個經典案例
最后,,再分享一個經典的案例,。
某工程檢測公司為了承攬業(yè)務,,給相關領導送錢,。
具體操作是:朱某等人成立空殼公司,掛靠到有資質的公司名下,,然后以該公司的名義去承攬業(yè)務,。
在項目完成后,相關人員會按照約定的比例給朱某等人回扣,。
最終,,朱某等人共獲利168萬余元。
這個案例中,,朱某等人的行為顯然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因為朱某等人雖然掛靠其他公司,但他們實際上并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同時,,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
因此,朱某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合法行為是員工通過勞動獲得合理報酬,,本案中朱某等利用虛假計量獲取回扣,不屬于親朋好友的禮節(jié)性饋贈,,也不符合正當業(yè)務行為,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05
一個爭議話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體范圍與行為性質存在爭議,。
主體范圍包括國有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認定身份需考慮是否利用職務便利,。行為性質方面,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純的事后受財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yè)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