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的一個案件,,是承攬合同糾紛(2024)蘇0583民初18706號。原告為被告制作電控柜,,包括制作及現(xiàn)場調(diào)試,。完工后,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原告遂訴至昆山法院,。起訴以后,被告以合同履行地在其當?shù)貫橛�,,提出管轄異議,。接到其申請以后,我出函對其進行反駁,,認為合同主要履行地在原告處,,糾紛焦點是貨款而不是產(chǎn)品質(zhì)量,因此原告地法院有管轄權(quán),。法院采納了我的意見,,駁回被告的異議,成功避免了原告舟車勞頓來回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