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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05-15
, 來自:江蘇省0==
簽訂合約后進行了文身
不料入學面試時被發(fā)現(xiàn),求學路受阻
監(jiān)護人將店家訴至法院
法院會怎么判?
2023年5月,小李(化名)來到某理發(fā)店,,要求老板康某為其提供文身服務�,?的晨戳丝催@個女孩,,詢問道:“成年了嗎?給我看看身份證,。”小李隨口應答,,稱自己已滿18歲,,身份證忘記帶了。
康某見小李穿著打扮較為成熟,,便沒多想,,與其簽署《文身合約》后,開始了文身服務,。隨后,,小李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進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費用649元,。在此期間康某未對其身份再次進行核實,。
2024年初,小李在入學面試時被發(fā)現(xiàn)身上的文身圖案。小李的父母既震驚又氣憤,,想通過激光等手段去除小李身上的文身,,共計花費59800元,但收效一般,。
△清洗三次未有褪色的大片文身
△小片文身洗完后留下的傷疤
小李的父母找到康某,,要求其賠償損失�,?的撤Q小李文身系自愿行為,。雙方爭執(zhí)無果,小李及其監(jiān)護人將康某經(jīng)營的理發(fā)店訴至法院,。
那么
未成年人隱瞞年齡自愿文身
店家為其提供服務,,是否存在過錯?
應不應該賠償損失,?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小李雖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jīng)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代理人明確對該行為不同意、不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理發(fā)店應退還649元文身費用。
依據(j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理發(fā)店應當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在未準確核實身份、年齡的情況下,,僅根據(jù)《文身合約》及口頭陳述認定小李滿18周歲,,多次為小李提供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小李監(jiān)護人亦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監(jiān)護職責,,且小李系主動文身并謊稱是成年人,對損害發(fā)生亦有過錯,。故理發(fā)店對小李的損害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小李自行承擔40%的責任,。
法院認為,給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權,、健康權,,亦會影響未成年人以后求學、參軍,、從警,、從教等,結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理發(fā)店返還小李文身費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復文身費35880元,;賠償小李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本案中,,小李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其父母明確對文身行為不同意、不追認,,故小李“自愿”消費進行文身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旨在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明確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文身本身屬于有創(chuàng)行為,,可能導致未成年人皮膚發(fā)炎,并伴隨感染風險。而清洗文身是一個長久的過程,,完全清除文身而不留疤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未成年人文身不僅損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易遭受社會公眾負面評價,,還可能在入學,、參軍、就業(yè)等過程中受阻,。
經(jīng)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
對顧客的年齡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不能將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協(xié)議作為“免責符”
家長也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發(fā)現(xiàn)孩子有文身的苗頭或現(xiàn)象
及時制止并做好教育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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