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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07-12
, 來自:江蘇省0==
生活中面對他人身處險境的情況
有人會立刻挺身而出
但也有人會選擇袖手旁觀
那么,見死不救是否違法?
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近日,,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9月15日,海鮮店老板溫某從海鮮市場訂購海鮮貨品后,,由司機陳某開車將貨拉到羅湖一酒店門口,,車上同時載了余某、嚴某和何某三個貨物搬運工,,并且約定搬運工的工錢由老板溫某支付,。
當車開到酒店后進行貨物搬運時,搬運工余某與嚴某因搶貨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致使貨箱破損,、貨箱內(nèi)的水和冰等灑落在車上,。當余某準備下車時,因腳下濕滑突然從車上摔落倒地不起(頭朝下,、腿搭在車上),,此時何某經(jīng)過便將余某的腳從車上搬下。貨物搬完后,,何某,、嚴某和司機陳某無視余某的情況,離開現(xiàn)場,。
直到余某倒地十多分鐘后,,經(jīng)過的路人報警并撥打120,待120急救車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余某此時已離世。
因此,,余某的妻子和子女將老板溫某,、貨車司機陳某及兩名搬運同事訴至法院。
余某與同事發(fā)生沖突后
失足從車上摔下昏迷
3位同事在其身邊,,卻選擇視而不見
余某因此錯失最佳救助機會離世
誰來擔責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雇主溫某,、司機陳某,、同事嚴某和何某是否應對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雇主溫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余某在搬運貨物的過程中,,從車上摔倒死亡,溫某并無過錯,,因此溫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司機陳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司機陳某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cè)�,,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義務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徑直駕車離開,故其對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同事嚴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沒有盡到注意和謹慎義務,,但與其和嚴某爭搶貨物事件有關聯(lián),。在此情況下,嚴某有一定救助義務,但其未予理會徑直離開,,故對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同事何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何某對余某摔倒及死亡并無過錯,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徑直離開的行為,,從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評價,,但其與余某之間不具有法定救助義務,因此,,何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排隊秩序引發(fā),其在下車時又未盡到謹慎義務,,故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根據(jù)司機陳某、同事嚴某的過錯程度,,依據(jù)公平原則,,酌定司機陳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司機陳某和同事嚴某對余某造成了不作為侵權行為,法院判決司機陳某應向原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29085.34元,,嚴某應向原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43628.01元,。
不作為侵權是指具有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其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指當先行行為明顯地開啟或維持了一定的危險時,行為人應對此負擔安全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
如果行為人先前的不當行為引起他人進入危險狀態(tài),,其應當在合理預見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義務人應對受害人進行有效救助,。
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見義勇為風尚
先行行為救助義務是法定義務
有救助義務的人
應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傷的傳統(tǒng)美德
在避免對傷者二次傷害的情況下
及時、準確地對傷者實施救助
必要情況下第一時間呼叫救護車和報警
一起來看兩則案例↓↓
男子網(wǎng)吧猝死超24小時無人發(fā)現(xiàn)
近日,,有媒體報道,浙江一名29歲男子在網(wǎng)吧猝死,,靠在沙發(fā)上超24小時無人發(fā)現(xiàn),,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后死亡,。該網(wǎng)吧老板解釋稱,換班時店員以為他在正常休息就沒有打擾,。
對此,,有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在經(jīng)營場所突發(fā)疾病,,經(jīng)營者應該盡到救助義務,。經(jīng)營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取決于在顧客突發(fā)疾病時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首先,,網(wǎng)吧老板和員工有沒有定期巡視,及時發(fā)現(xiàn)顧客的異常情況,。二是網(wǎng)吧員工是否在發(fā)現(xiàn)時立刻報警并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三是經(jīng)營場所是否配備了基本的急救設備,是否對其員工進行過急救培訓,。如果網(wǎng)吧經(jīng)營者和員工未盡到上述救助義務,,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為失戀心情低落,,與朋友王琪(化名)、徐恬(化名)和陳朵(化名)相聚喝酒,。其間,,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陳朵兩人沒有喝酒。聚餐結(jié)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車上休息,,徐恬在車里照顧她。然而,,等徐恬醒來時,,發(fā)現(xiàn)小秋已經(jīng)沒有了呼吸。死者父母將王琪,、徐恬和陳朵三人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琪沒有對小秋過量飲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沒有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導致發(fā)生意外死亡結(jié)果,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賠償5萬余元,。徐恬,、陳朵作為共同聚餐者,雖然沒有參與飲酒,,但兩人在小秋過量飲酒,,且醉酒后發(fā)生嘔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負有及時將小秋送醫(yī)救治的法律義務,,她們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均承擔3%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2萬余元。
人命關天,,生命至上
如身邊人遭遇危險
請引起重視,、及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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