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新來的人事,,在全公司群里發(fā)了新的員工手冊,,其中規(guī)定:
1.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在 10 分鐘以內:第一次的,,扣績效 50 元;第二次的,扣績效 100元,,第三次的,,扣績效150元;
2.遲到(早退)時間在1分鐘以上 30 分鐘以內的,扣績效 150 元:
3.遲到(早退)時間超過 30 分鐘不足60 分鐘或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以上均視為曠工 1 天,以此類推,。
叫我們全公司的人簽字,。我不同意相關條款,不想簽字,。但是別人雖然也有意見,,有些人也簽字了。然后人事說,,你不遲到不就行了,。但是公司8點30上班,規(guī)定8點25以后打卡視為遲到,。這種符合勞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