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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03-12
, 來自:江蘇省0==
房主將家中裝修工作承包給他人
承包方又雇傭工人進行施工
裝修工人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摔傷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
房主是否需要擔責?
李某將自己家中裝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張某,隨后張某雇傭王某進行施工,。施工期間,王某因馬凳傾倒摔落受傷,,經治療后落下殘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張某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李某與張某屬承攬合同關系,李某作為合同定作人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王某受傷之責,;張某與王某屬勞務關系,案涉事故中,,張某未檢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需承擔60%的責任,。王某作為經驗豐富的裝修工人,,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傷害也具有過錯,,需承擔40%的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需要先厘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進行責任劃分,。
本案中,李某將家中裝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張某,,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某作為承攬合同定作人,,將家中裝修工作承包給張某后,,并未對后續(xù)裝修加以干預,不存在過錯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張某雇傭工人王某進行裝修作業(yè),,并向王某支付勞務薪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仔細檢查施工工具,,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王某在施工過程中遭受的損害存在過錯;王某作為從業(yè)多年的熟練工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意識,但在實際施工中王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酌定由張某承擔60%的責任,,王某承擔40%的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
需要盡到謹慎義務
仔細開展工作,避免意外發(fā)生
勞動者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不能因“經驗豐富”而忽視自我保護,!
[ 此帖被普法小隊長在2025-03-12 09: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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